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山市劳动保障学会(英文译名为ZHONGSHANG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INSTITUTE,缩写ZSLSSI)。
第二条 本会是中山市从事劳动保障科学研究、咨询、宣传和信息交流的学术团体。由从事劳动保障的实际工作者、理论研究者、教学工作者以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劳动保障机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本会具备独立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保障体制和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为目的,组织会员开展社会主义劳动保障科学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推广和普及劳动保障科学知识,为推动劳动保障各项制度的改革,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保障制度和科学的劳动保障体系服务。本会的活动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活动遵循的原则:
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㈡理论联系实际;
㈢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㈣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专家与群众相结合,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相结合,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
㈤科研、咨询、培训、宣传与信息交流相结合。
第五条 本会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㈡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科学研究,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学术活动;开展劳动保障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奖励和推广工作。
㈢组织开展与劳动保障业务相关的培训活动。
㈣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社会调研,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咨询服务。
㈤开展国际、国内和本市与港、澳、台地区之间劳动保障领域学术交流与合作。
㈥承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保障科研、调研活动。
㈦编辑出版会刊、图书,资料等。
㈧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在劳动保障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有一定水准和经验,愿为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工作。
劳动保障科学研究、教学人员和企业劳动保障管理人员中具有一定研究水平的个人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企事业单位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和研究、教学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或机构,可作为单位会员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填写会员登记表;
㈢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㈣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㈢获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㈡接受、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㈢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提出建议;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2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1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的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㈢决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任;
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㈤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㈥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㈦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1年召开一次会议。遇到重大情况可由会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并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㈡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㈢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㈣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㈤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㈥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㈦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遇有重要事宜需要讨论时,由会长确定,可随时举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㈤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特殊情况发生个别变动,需要作出调整或变更的,可采取函询常务理事会成员并获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的方式表决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领导学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单位和个人捐赠;
㈢政府部门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经费产生的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秘书处的正常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既可由本会聘请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财会人员兼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机关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表决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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